公示
经笔试、面试、体检、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,确定为拟聘用人员,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区招聘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公示期满,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,由区招聘办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。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,不予聘用;对反映有严重问题,但一时难以查实的,暂缓聘用,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。
聘用
按照贵州省人事厅《关于印发〈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黔人发[2006]4号)、安顺市人事局《关于印发〈安顺市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安市人通[2007]30号)和《关于对〈安顺市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意见〉进行修改和调整的通知》(安市人通[2008]29号),对公示期满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,由区组织人事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,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。
被聘用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,不按时报到的,视为自动放弃,取消本次聘用资格。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。聘用期间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规定发放工资。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,解除聘用关系。